宜昌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宜春市公共租赁住房)
时间:2023-03-30 09:15:58 作者:周周 点击次数: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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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宜春市公共租赁住房交易政策
宜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发展、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有限。
公租房管理到此为止。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社会力量提供政策支持和投资。
宜春市公租房买卖政策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
(2)申请人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3年以上(2011年6月1日以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购买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过户,或因离婚分割。
公租房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时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本市正在领取货币补贴的低保和廉租房、低收入或人才租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止发放租房货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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